患者在医院输液过程中突然坠楼致残,日前,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对这一起医患纠纷案下达一审判决:医院赔偿患者损失16923元。
去年10月22日晚7时许,家住新添寨55岁的肖某突然晕倒家中,家人把她背到乌当区某医院救治,医生安排她到四楼病房治疗。当晚9时20分许,肖某身上带着输液器和输液瓶从病房窗台上突然坠楼,经抢救后脱离危险。事后经法医鉴定,肖某分别构成7级、8级、10级伤残。
肖某认为,医院作为医疗机构,在接受患者治疗过程中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请求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9万余元。
被告医院辩称,肖某从四楼摔伤是事实,但她是故意所致,医院没有责任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。
乌当区法院审理认为,肖某作为医院的病人,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摔伤事故,说明医院的医疗设施和护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。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该事故系肖某故意造成,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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